所在地区:贵州贵阳 邮箱272231104qq.com 电话13511993475 微信13511993475 陈子逸律师,男,大学本科,法学学士,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“人身损害诉讼部”副主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贵阳市律师协会会员。 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、刑事案件数百件,以扎实的理论基础、丰富的实战经验、严谨的工作作风,娴熟的办案技巧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。热心公益事业,无偿提供法律咨询,积极参办社会公益案件。 主要业务方向:法律顾问、建筑工程、刑事辩护、医疗纠纷(医疗损害赔偿纠纷、医疗事故纠纷、医疗服务合同纠纷)、道路交通事故、劳动工伤事故、债权债务、合同纠纷、婚姻家庭纠纷等。 现担任法律顾问单位有: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、白云区牛场乡祁山村法律顾问、遵义尚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贵阳盛荣物资有限公司。 成功案例: 一、辩护成功的大型刑事案件 (一)曾为蒋某等人贩卖、运输毒品一案,担任蒋某二审辩护人,一审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。二审本律师提出:本案不属于集团犯罪,仅属于普通共同犯罪,蒋某在本案系从犯,违法所得较少,具有坦白情节等。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,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。(审理法院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)。 (二)曾为张某非法集资一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,该案涉案金额达到三千多万元,被骗人数达四十多人。法院采纳了本律师辩护意见,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。(审理法院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)。 (三)曾为余某故意杀人一案担任辩护人,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意见,改判为死刑、缓期两年执行。(审理法院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)。 (四)除上述案件外,本律师还为王某贩毒案、张某强奸案、李某猥亵儿童案,赵某抢劫案、林某贪污案,李某敲诈勒索案等人担任辩护人,均取得了良好效果。 二、金额较大的民事案 (一)某公司与大方县政府“宣慰府”工程结算纠纷一案,曾担任某公司代理其协商解决尾款结算事宜,涉案标的为360万元。 (二)六盘水某公司与四川省某勘察院《煤炭煤矿资源勘查勘探合同》纠纷一案,曾担任六盘水某公司仲裁代理人,涉案标的为2760万元。(审理仲裁机构:贵阳仲裁委员会) (三)遵义某勘查局与正安某测绘公司探矿权纠纷一案,曾担任遵义某勘查局一审、二审代理人,涉案标的为1个多亿。(审理法院: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) (四)浙江某矿业集团公司与韦某执行一案,曾为浙江某矿业公司担任其代理人,涉案金额为3个多亿。(审理法院: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) 三、经典人身损害案例 (一)袁某医疗纠纷案。2014年7月30日,袁某因“腰椎间盘突出症;右膝关节炎”在某医院做了“L5/S1椎间盘射频消融术”,术后,袁某被诊断为“马尾神经损伤”。此后,袁某委托了贵阳市医学会对此次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,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。鉴定结果出来后,袁某咨询了多位律师,回复均为医方没有任何责任,最终李某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,经过两个多月调解,最终医方同意我方意见,赔偿了袁某十多万元损失费用。(审理机构: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) (二)李某医疗纠纷案。2014年12月5日,李某在某医院局麻下为申请人做了“心内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”,术后诊断为“心律失常,三度房室传导阻滞”。
此后,医方认为“三度房室传导阻滞”属于手术并发症,且在手术前已明确告知该风险并签字确认(注:手术并发症及告知书一般认为是医方无责依据),因此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在担任其代理人后,经过一个多月调解,在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情况下,医方最终同意我方意见,同意赔偿李某的损失。(审理机构: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) (三)曾为王某担任道路交通事故案代理人,被告吴某及其保险公司提出:“王某属于农村户口,应按农村户口赔偿其损失。”。(注:农村户口伤残赔偿金要比城市少四分三左右,按九级伤残计算,金额相差几万元。)。本律师提出:“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,其连续在城镇居住、消费均已有二年时间,因此,本案应适用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。”,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,按照城镇标准判决。(审理法院:花溪区人民法院)。 (四)曾为刘某担任劳动工伤事故案代理人,经过劳动关系确认程序,工伤认定程序,最后委托工伤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鉴定,刘某构成五级伤残。最终某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赔偿协议。(审理机构: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) 四、其他部分成功案例 (一)曾为刘某代理退房纠纷案,最终法院判决结果为:一、解除刘某与宏益房开的购房合同。二、解除刘某与某银行签订的《个人按揭贷款合同》。三、宏益房开退还刘某首付款以及已经向银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。四、剩余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及罚息由宏益房开支付。(审理法院:南明区人民法院。) (二)曾为赵某代理民间借贷案,本律师提出:虽然被告熊某有多个债权人,但熊某房屋已向赵某办理了抵押,依照法律规定,赵某享有优先受偿权。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,为赵某300万元款项如数得到偿还。(审理法院;观山湖区人民法院) (三)曾为孙某代理婚姻继承案,在庭审中本律师提出:依《婚姻法》《继承法》规定,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不应以结婚时间较短为由否认其第一继承权利,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观点,为孙某争取45万元的继承权利。(审理法院:南明区人民法院) 陈子逸律师法律热线:13511993475